綜保區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屬國家級特定功能區,具有“境內關外”的區位優勢,集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的功能于一身,可以發展國際中轉、配送、采購、轉口貿易和出口加工等業務,是除自貿區以外我國目前開放層次最高、優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齊全、手續最簡化的特殊開放區域,其政策體系和優勢涵蓋稅收政策、外匯管理政策、海關監管政策、檢驗檢疫政策等。具體解讀如下:
一、稅收政策
1.從境內入區的貨物,海關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主要包括: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
2.從區內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征出口關稅,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國內貨物入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
4.區內企業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和合同核銷制度,海關對保稅區內加工貿易貨物不實行單耗標準管理。
5.保稅區與其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流轉貨物,不征收進、出口環節的有關稅收。
6.區內企業加工、生產的貨物,凡屬于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區內企業出口到境外或者國內的貨物,不予以辦理退稅。
二、外匯管理政策
1.區內和境內區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區內機構之間交易,可以人民幣或外幣計價結算。
2.區內機構可將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3.區內機構可以根據其真實合法的進口付匯需求提前購匯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4.區內大宗商品交易市場設立“貿易項下前置美元保證金”賬戶及其境內外會員子賬戶,用于美元保證金的繳存、劃轉、違約賠付收入支出及退回;允許交易商品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對美元保證金及盈虧進行方便的購匯、結匯和劃轉。
5.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愿結匯。
三、海關監管政策
1.保稅區內貨物可以自由流轉。
2.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
3.經海關核準,區內企業可以辦理集中申報手續。實行集中申報的區內企業應當對1個自然月內的申報清單數據進行歸并,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在次月底前向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集中申報適用報關單集中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集中申報不得跨年度辦理。
4.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應當在保稅區主管海關辦理海關手續;進出境口岸不在保稅區主管海關轄區內的,經保稅區主管海關批準,可以在口岸海關辦理海關手續。
四、檢驗檢疫政策
1.對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檢驗檢疫部門只檢疫不檢驗。
2.對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棉花、橡膠等大宗原材料商品能在保稅港區內一次完成檢驗檢疫的,由報檢人申報,實施一次檢驗檢疫,分批核銷放行。
3.對入區的進境食品、化妝品、箱包、飾品、葡萄酒等商品實施“入區一次性檢驗檢疫+出口分銷核銷”監管模式。
4.針對進出保稅區國內流轉貨物,實行抽批查驗監管模式,對未抽檢的批次直接驗證放行。
5.對倉儲出境貨物(大宗工業品,如輪胎)的監管實行分類管理、抽批檢驗,對抽檢批次之外的報檢批次直接發通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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