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該案在江蘇高院二審宣判。該女子犯走私貨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走私偷逃稅款307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這也為做同類“生意”的人敲響了警鐘。
走私名表167塊,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五年前自己種下的“因”,造成了如今身陷囹圄的“果”。2014年3月,來自安徽桐城的女子小劉在南京秦淮區開了一家鐘表銷售中心,從事手表銷售業務。2015年以來,她在網上結識了四名在香港從事手表銷售業務的人員。
小劉分別與四名賣家商議,由自己聯系境內客戶,將他們想要購買的名表品牌、型號通過微信分別向四名賣家詢價。商定價格后,小劉再將貨款支付到賣家指定的帳戶。
為逃避海關監管,賺取更多利潤,這些手表由小劉或賣家確定的“水客”通過旅檢渠道,從香港攜帶至深圳。接下來,再由“水客”將手表從深圳郵寄給小劉或小劉指定的地址,由小劉將手表在國內銷售牟利。
2018年6月東窗事發,小劉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羈押于南京市看守所。經查,小劉共采用這樣的方式走私167塊手表入境銷售,偷逃應繳稅款合計人民幣307萬元。
今年4月,一審法院以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小劉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10萬元,走私偷逃稅款307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后,小劉向江蘇高院提出上訴。
每塊表獲利200至2000元,退繳部分稅款
今天進行的二審庭審中,面對檢方的詢問,小劉稱自己的獲利情況根據手表的品牌而定,一般來說,浪琴每塊200元左右,歐米茄每塊300-500元,更高端的品牌每塊在1000-2000元。
在法庭辯論環節,辯護人表示,小劉在共同走私犯罪中,對走私行為的完成并沒有決定或支配作用,并且也不是走私實行行為的實施者,所起的作用為次要輔助作用,應當屬于從犯。
對此,合議庭認為,上訴人小劉在共同犯罪中,處于次要地位,起次要作用,應當認為從犯。檢方也認可了這一辯護意見。
二審期間,小劉的親屬代為退繳105萬元稅款,鑒于扣押的手表等物尚未拍賣抵充稅款,合議庭認定稅款基本追回。
認定為從犯減輕處罰,希望早日回歸家庭
江蘇高院認為,上訴人小劉與他人同謀,違法反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普通貨物入境,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小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小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行為,且認罪悔罪,積極退交涉案稅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江蘇高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上述人小劉犯走私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走私偷逃稅款307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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