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面推行轉關作業無紙化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3號)
為進一步規范和簡化轉關貨物海關監管手續,海關總署決定全面推行轉關作業無紙化。
企業無需再以紙質提交轉關申報單或者汽車載貨清單,交驗《汽車載貨登記簿》、《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境(港)海關監管簿》、《司機簽證簿》。海關需要驗核相關紙質單證資料的,企業應當按照要求提供。
轉關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憑海關轉關貨物電子放行信息,辦理轉關貨物的提貨和發運手續。
進口轉關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出口轉關貨物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后,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向海關申報轉關運抵報告電子數據。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
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
本公告旨在做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監管工作,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
公告內容主要包括跨境電商企業管理,通關管理,稅收征管,場所管理,檢疫、查驗和物流管理,退貨管理,其他事項等細則。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消費者(訂購人)通過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零售進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交易電子數據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時間以海關接受《申報清單》申報時間為準。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6號同時廢止。境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已簽訂銷售合同的,其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開展可延長至2019年3月31日。
關于規范海關核查工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5號)
本公告旨在規范海關核查工作,保障海關統一執法,維護被核查人的合法權益。
海關實施核查時,需要對被核查人的有關資料進行復制的,由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確認復制資料與原件無誤后,在復制資料上注明出處、頁數、復制時間以及“本件與原件一致,核對無誤”并簽章。有關資料需要翻譯的,被核查人應當提供符合海關要求的譯本,并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海關對被核查人的電子數據進行復制的,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數據內容以及原始載體存放處等,由制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簽章。
海關進行檢查時,應當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檢查記錄》;海關詢問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時,應當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詢問筆錄》;海關進行抽樣、采樣時,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抽/采樣憑證》;海關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要求被核查人進行整改的,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核查整改通知書》。核查結束時,海關應當填寫《核查工作記錄》。上述文件均須當事各方核對無誤后簽字/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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